全國語文競賽
主辦單位:教育部
辦理方式:
一、競賽階段:
各競賽單位應參考本競賽實施要點相關規定,依下列方式先行辦理初賽、複賽,產生各組項代表參加全國決賽。
(一)初賽:直轄市及準直轄市以區為競賽單位;臺灣省及福建省各縣(市)以鄉(鎮、市)為競賽單位辦理初賽。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以學校為競賽單位辦理初賽,其優勝競賽員得直接進入決賽。
(二)複賽:以直轄市、準直轄市及縣(市)為競賽單位。但直轄市及準直轄市,應以行政區為範圍分二區域辦理複賽,分區方式應於競賽章則中明定,並以該辦理複賽區域為參加決賽單位。
(三)決賽:以全國為競賽單位,由教育部主辦,臺中市政府承辦。
二、決賽單位:除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外,臺灣省暨福建省以縣(市)為競賽單位,直轄市及準直轄市以行政區為範圍分二區為競賽單位。
三、決賽組別及對象:
(一)國小學生組(包括就讀公私立國小、國小補校且未滿 15 歲之學生)
(二)國中學生組(包括就讀公私立國中、代用國中、高中附設國中部、國中補校且未滿 18 歲之學生)
(三)高中學生組(包括就讀公私立高中職日、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未滿 20 歲,及五專前三年學生)
(四)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(不包括研究所學生,且未具現職教師身分)。
(五)教師組(包括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)。
(六)社會組(除前五目所定各組之身分外,各界人士均得參加)。
四、競賽項目:
(一)演說:
1. 國語(各組均參加)。
2. 閩南語(各組均參加)。
3. 客家語(各組均參加)。
4. 原住民族語(分 14 種語別:阿美族語、排灣族語、泰雅族語、魯凱族語、賽夏族語、鄒族語、卑南族語、雅美(達悟)族語、邵族語、噶瑪蘭族語、賽德克族語、布農族語、太魯閣族語、撒奇萊雅族語,每族語分教師組、社會組)。◎客家語腔調、原住民族語別請參閱(附件 1)
(二)朗讀:
1. 國語(各組均參加)。
2. 閩南語(各組均參加)。
3. 客家語(各組均參加)。
4. 原住民族語(分 14 種語別:阿美族語、排灣族語、泰雅族語、魯凱族語、賽夏族語、鄒族語、卑南族語、雅美(達悟)族語、邵族語、噶瑪蘭族語、賽德克族語、布農族語、太魯閣族語、撒奇萊雅族語,每族語分教師組、社會組)。◎客家語腔調、原住民族語別請參閱(附件 1)
(三)作文(各組均參加)。
(四)寫字(各組均參加)。
(五)字音字形(分國語、閩南語及客家語三類,各組均參加)。
五、競賽員名額:競賽單位參加各有關競賽項目,除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每項以 2 人為限,其餘各語言各項各組以 1 人為限。
六、競賽員資格及限制:
(一)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,均可參加各項競賽。
(二)學生、教師以其就讀學校、服務學校所在地為限參加競賽。
(三)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(含 96 年度以前)該語言該項該組第 1 名,或近 5 年內 二度獲得 2 至 6 名者,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;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 小學教師組、中學教師組該語言該項該組第 1 名,或近 5 年內 二度獲得 2 至 6 名者,不得再參加本年度「教師組」同項目之競賽。
(四)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 1 項為限,且不得跨語言、跨項、跨組報名,違者取消競賽資格。
(五)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學生以戶籍為依據,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複賽。
(六)社會組限於戶籍所在地(須設籍 6 個月以上)或服務機關所在地(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)擇一報名。
(七)各競賽員不得擔任各語言各項各組決賽評判,違者取消競賽資格。
決賽優勝錄取名額:
(一)個人獎:
各組每項均取優勝前 6 名,並於公布成績時,註明各競賽員所代表之競賽單位名稱及所屬之機關名稱。惟各該項目實際與賽人數未達 12 人以上者,依實際參加人數擇半錄取優勝(四捨五入)。
(二)團體獎:
1.各競賽單位以該單位得分總和高低排序,如有同分,則依第一名人數多寡排序;再有同分,則依第二名人數多寡排序,其餘依此類推。直轄市、縣(市)取團體優勝前 6 名;原住民族語取團體優勝前 6 名;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取團體優勝前 3 名。
2.除演說與朗讀項目中各原住民族語組成績另計列團體成績,其餘各語言各項各組皆列入團體成績。
(三)團體精進獎:
1. 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為兩競賽單位,其餘各縣(市)均為一個競賽單位,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。
2. 成績計算方式以上年度之團體成績為比較基準,將本年度團體成績減去上年度團體成績即為團體精進成績,精進分數相同時,以競賽總分名次較高者優先獎勵。
3. 各直轄市、縣(市)本年度團體成績進入前 6 名之單位,以及教育大學、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本年度團體成績進入前 3 名之學校,不列為精進獎評選對象。
4. 直轄市、縣(市)競賽單位依團體精進成績高低順序,取前 6 名,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競賽單位,依團體精進分數高低順序,取前 3 名。
(四)精神總錦標獎:
1. 除承辦直轄市、縣(市)外,每一競賽單位均為獎勵評選對象。本獎項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,直轄市及準直轄市以二區,其餘各縣(市)均為一個競賽單位。
2. 直轄市、縣(市)團體組最多獎勵前 6 名,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最多獎勵前 3 名,由評選委員會視各競賽單位表現評定受獎名額。
3. 精神總錦標獎之實施方式,請參照「中華民國 102 年全國語文競賽團體精神總錦標實施辦法」
競賽內容範圍:
(一)演說:
1. 國語:各組題目,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,當場親手抽定。
2. 閩南語:國小學生組、國中學生組、高中學生組講題 3 題,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 5 題事先公布,在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,就已公布講題親手抽定 1 題參賽;教師組、社會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,當場親手抽定。
3. 客家語:同閩南語。
4. 原住民族語:教師組、社會組各組題目 3 題事先公布,於競賽員登臺前 30分鐘,就已公布講題親手抽定 1 題參賽。
(二)朗讀:
1. 國語:
(1) 國小學生組、國中學生組以語體文為題材。
(2) 高中學生組、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(篇目事先公布)。
(3) 教師組及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。
2. 閩南語:各組題材,皆以語體文為題材(篇目事先公布)。
3. 客家語:各組題材,均以語體文為題材(篇目事先公布)。
4. 原住民族語:各組題材,均以語體文為題材(篇目事先公布)。 以上各項語言之各組題材,均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 8 分鐘,當場親手抽定。
(三)作文:
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,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,文言、語體不加限制,並詳加標點符號;但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。
(四)寫字:
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,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(不得使用其它筆類如自來水筆等,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,請參閱:http://stroke-order.learningweb.moe.edu.tw/home.do),字之大小,國小學生組為 5 公分見方,國中學生組為 6 公分見方(以上用 4 尺宣紙 4 開「70 公分×35 公分」書寫);高中學生組為 7 公分見方,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、教師組、社會組為 8 公分見方(以上用 6 尺宣紙 4 開「90 公分×45 公分」書寫)。
(五)字音字形:
1.國語:
(1)各組均為 200 字(國語字音、字形各 100 字),限用藍、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,塗改不計分。
(2)一律書寫標準字體,以教育部 88 年 3 月 31 日台 88 語字第 88034600 號函公布之「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」為準。
2.閩南語:
(1)各組均為 200 字(閩南語漢字書寫標音、標音書寫漢字各 100 字),限用藍、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,塗改不計分。
(2)拼音以教育部 95 年 10 月 14 日臺語字第 0950151609 號函公布之「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」正式版為準,詳細內容請參閱:http://www.edu.tw/FileUpload/3677-15601/Documents/151609.pdf 及 http://www.edu.tw/FileUpload/3677-15601/Documents/tshiutsheh.pdf
(3)漢字使用以教育部公布之《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》為準,詳細內容請參閱:http://twblg.dict.edu.tw/holodict_new/
3.客家語:
(1)各組均為 200 字(客家語漢字書寫標音、標音書寫漢字各 100 字),限用藍、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,塗改不計分。
(2)拼音以教育部 101 年 9 月 12 日臺語字第 1010161610 號函修正公布之「臺灣客家語拼音方案」為準,詳細內容請參閱:http://www.edu.tw/FileUpload/3653-15592/Documents/hakka_pinyin3.pdf
(3)客家語漢字使用以教育部 100 年 7 月 27 日修正公布之《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》為準,詳細內容請參閱:http://hakka.dict.edu.tw/。
決賽獎勵:
一、競賽員部分:除由大會頒發獎狀外,並依下列規定獎勵:
(一)屬學生者,由大會函請其就讀學校,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。
(二)屬公務人員或教師者,由大會函請其服務單位主管機關予以獎勵,第 1 名者記功壹次,第 2、3 名者各嘉獎貳次,第 4、5、6 名者各嘉獎壹次。
(三)屬社會人士者,由大會函請其居住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予以適當表揚。
(四)各語言各項各組比賽,未達到前 6 名,但是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,給予獎狀。未達 80 分者,頒發參賽證明。
二、指導人員部分:競賽員獲得優勝名次者,其指導人員 1 人(以實際指導人員為準,不限學校老師)由大會頒發獎狀並函請其主管機關,予以敘獎。第 1 名者記功壹次,第 2、3 名者各嘉獎貳次,第 4、5、6 名者各嘉獎壹次。獲前 3 名之競賽員,其就讀學校校長、院長分別由教育部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教育局(處)予以嘉獎壹次(獎勵項目不限)。
三、團體獎部分:
(一)直轄市、縣(市)團體成績列前 6 名者,由大會頒給獎盃以資鼓勵,該直轄市、縣(市)教育局(處)長、業務科(課、股)長、業務承辦人均予獎勵。獲第 1 名者,各記功壹次,2、3 名者各嘉獎貳次,其餘列名者各予嘉獎壹次。
(二)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團體成績列前 3 名者,由大會頒給獎盃以資鼓勵外,該校校長(或教育學院院長)、教務長(或學務長)、相關系所主任、領隊及承辦人員均予獎勵。獲第 1 名者,各記功壹次,2、3 名者各嘉獎壹次。
四、團體精進獎部分:
(一)直轄市、縣(市)團體精進成績列前 6 名者,由大會頒給精進獎盃以資鼓勵,該直轄市、縣(市)教育局(處)長、業務科(課、股)長、業務承辦人均予獎勵。獲第1 名者,各記功壹次,2、3 名者各嘉獎貳次,其餘列名者各予嘉獎壹次。
(二)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團體精進成績列前 3 名者,由大會頒給精進獎盃以資鼓勵。
五、精神總錦標獎部分:
(一)各直轄市、縣(市)經評選委員會決議獲獎之單位,由大會在閉幕典禮上頒給精神總錦標獎盃以資鼓勵,並給予該直轄市、縣(市)領隊及帶隊人員嘉獎壹次獎勵。
(二)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經評選委員會決議獲獎之單位,由大會在閉幕典禮上頒給精神總錦標獎盃以資鼓勵。
中華民國 102 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http://59.125.86.118/index.php